E星体育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然而有人以电脑租赁的名义进行上网服务经营,最终被查处。
我是一名学生的家长,最近我们家附近开设了一家黑网吧,无任何证件,更为严重的是经常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特别是周末,许多附近的小学生都自由出入该网吧,其中就有我的小孩。作为家长,我心中颇为担心,孩子一旦迷恋网吧,前途都会受到影响,眼下期末考试将至,正是学生紧张复习,准备考试的关键时候,允许这样的黑网吧存在,会严重影响到学生的考试成绩及身心健康!作为家长的我们,心里好揪心啊!”
县工商局局长收到了这样一封家长的信,看了信后心里沉甸甸的,这样的网吧既违规经营又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当然要予以取缔,当即指示下属依法查处。
在向网吧经营的发证单位——武义县文化广电出版局了解到上述网吧确属无证经营后,武义工商局采取了措施,分别于2008年10月17日、11月10日、11月14日、11月20日,对牛背金电脑租赁经营部、深塘电脑租赁经营部进行了检查。结果,执法人员发现,上述两家电脑租赁经营部分别有28台、36台电脑,还有路由器等上网设备,均对外提供上网服务,有多人在上网。
面对工商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经营主阿信(化名)提供了两家电脑租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上均没有上网服务的经营范围。而且,他也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在工商执法人员询问时,阿信承认房屋是其租赁的,光纤接入上网协议书是以房东胡某名字签的,上网服务是免费提供给别人使用的。但是,工商执法人员查实,阿信对使用电脑上网的人员一般收取每小时2元的费用。
根据国务院2002年9月29日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县工商局认为阿信以电脑租赁的形式,对外提供上网服务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书。
原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告一段落了,令工商局始料不及的是,处罚书下达后不久,却收到了武义法院的传票,阿信以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书错误为由将武义工商局告上法庭。
阿信诉称,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理由是,第一,工商局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自己所经营的是电脑租赁业务,与承租人系财产租赁法律关系;电脑光纤是案外人即房东胡某提供,与其无关,互联网的使用费每年4000元是胡某所缴纳,而他从事的是电脑租赁。第二,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工商局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大量证据。原告也向法院提交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网络快车——极速通业务登记单、光纤接入上网协议书、通信费发票等不少证据,以证明电脑租赁经营部是合法的,本案的网络是案外人即房东胡某设立的,网络的运行是胡某所为,与其无关E星体育,还声称,自己从事的只是电脑租赁,不是网吧,收取的每小时2元是电脑租金,不是上网费。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E星体育,被告工商局提出谁向公众提供网络服务谁就是违法行为人,与光纤接入协议以谁的名义签订无关,登记证是合法的,但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合法。
在法庭上E星体育,阿信始终辩称自己向公众提供的是电脑出租业务,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阿信经营的电脑租赁经营部对外提供了互联网上网服务,截止2008年11月10日,单是一家阿信经营的位于白洋牛背金电脑租赁经营部已经收取了所谓的“电脑租金”7319元E星体育。
法院还查明, 早在2008年11月3日,短短三天时间内,阿信就在熟溪街道、白洋街道注册成立了4家电脑租赁经营部。其中,11月4日这一天,他注册成立了武义县白洋牛背金电脑租赁经营部、武义县白洋深塘电脑租赁经营部。经营范围是电脑租赁、电脑维修、二手电脑出售。
而在2008年10月9日,牛背金电脑租赁经营部就已开业。深塘电脑租赁经营部则于同年11月5日开业。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信实际是以电脑租赁之名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阿信关于其提供的是电脑租赁,收取的是租金,光纤接入是案外人即房东胡某与电信公司签的协议,免费提供给租电脑的人使用,与阿信无关E星体育,工商局所作处罚决定处罚主体错误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武义县工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09年6月4日,武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吕洪武)